梁志其、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
提交日期:2017-08-16 10:22:47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23执异2号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23执异2号

申请人:梁志其,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住内丘县。

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401880926E。

申请人梁志其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追加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梁志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梁志其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斌

审 判 员  毛文海

人民陪审员  苑颖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智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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