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夫生与宁跃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7-08-16 10:24:22
内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3民初21号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3民初21号

原告杨夫生,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

被告宁跃小,男,60岁,汉族,住内丘县。

被告原告杨夫生与被告宁跃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杨夫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夫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夫生负担。

审判员  程文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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