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胜国与韩妙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7-08-16 10:25:36
内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3民初130号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3民初130号

原告尹胜国,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沙河市。

被告韩妙慧,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胜国诉被告韩妙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胜国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胜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胜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胜国负担。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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