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华远塑业有限公司与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提交日期:2017-08-16 10:27:13
内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3民初1200号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23民初1200号

原告:正定县华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曙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486268。

法定代表人:夏成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南1000米处(107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547847X。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系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华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定县华远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以起诉时证据不充分,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定县华远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县华远塑业有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5元,减半收取3002.5元,由原告正定县华远塑业有限负担。

审判员  程文兵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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