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青涛与郑长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11-08 11:03:02 |
唐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7)冀0627民初2118号 |
原告:律青涛,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郑长盼,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原告律青涛与被告郑长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律青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律青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律青涛负担。
审判员 陈同法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