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民好与陈月朋、张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7-11-08 11:08:03
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27民初2025号

       

原告:于民好,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陈月朋,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张素辉,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系陈月朋妻子。

原告于民好与被告陈月朋、张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民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民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于民好负担。

                       

                       审判员  陈同法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娜娜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