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民好与陈月朋、张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11-08 11:08:03 |
唐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7)冀0627民初2025号 |
原告:于民好,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陈月朋,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张素辉,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系陈月朋妻子。 原告于民好与被告陈月朋、张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民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民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于民好负担。
审判员 陈同法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