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7-11-15 13:21:22
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李某与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9民初131号

原告:李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

被告: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

李某与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志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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