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欣然、巨鹿县平安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提交日期:2019-01-04 08:32:13
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9财保45号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9财保45号

申请人:党欣然,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

被申请人:巨鹿县平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新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孟庆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党欣然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党欣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1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巨鹿县平安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党欣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辛少猛

人民陪审员  韩建良

人民陪审员  牛晓靖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高建爽

书 记 员  田来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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