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少刚、李恒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提交日期:2019-01-04 08:35:46
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9民特4号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9民特4号

申请人:邓少刚,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

申请人:李恒杰,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

申请人邓少刚与申请人李恒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邓少刚、李恒杰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少刚、李恒杰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邓少刚、李恒杰撤回申请。

审判员  张显儒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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