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雪东、王庆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 |
提交日期:2019-01-04 08:40:32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8)冀0529财保41号 |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9财保41号 申请人:沈雪东,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邢台市隆尧县人,现住。 申请人:王庆彩,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邢台市隆尧县人,现住。 被申请人:张建英,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 申请人沈雪东、王庆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英名下价值5万元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沈雪东、王庆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建英名下价值5万元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沈雪东、王庆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辛少猛 人民陪审员 韩建良 人民陪审员 牛晓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高建爽 书 记 员 田来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