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霞、谷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提交日期:2019-01-04 08:43:01
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9民初264-2号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9民初26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庆锁,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巨鹿县北大街。

被申请人:王军霞,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南宫市人。

被申请人:谷敬武,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

原告张庆锁与被告谷敬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冀0529民初2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谷敬武、王军霞名下的存款。张庆锁于2018年4月25日以借款已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原告亦已撤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谷敬武、王军霞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沛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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