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德全借贷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9-08-16 09:39:34 |
康保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康执字第50-2号 |
申请执行人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利军,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里3号楼。 被执行人刘德全,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镇)丰收街前进胡同十组3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贺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利军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利军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利军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贺利军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康保县(镇)欣阳小区底商从东至西第十六号商铺交付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顶贺利军所欠其的477096元债务,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截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利息共计1770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贺利军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康保县(镇)欣阳小区欣阳商住底商东西向第十六号底商,交付申请执行人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贺利军所欠其的477096元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康保县昊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河北省康保县(镇)欣阳小区欣阳商住底商东西向第十六号商铺的所有权,并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志军 审 判 员 张 晖 审 判 员 李杰中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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