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霖与张艳春、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提交日期:2019-08-16 09:43:14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72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霖,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福申乡玉峰村3组22号,证件号码513028197101151416。

委托代理人李宪清,律师

被执行人张艳春,地址邯郸市磁县白土镇张二庄村。

被执行人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晨辉。

申请执行人陈勇霖与被执行人张艳春、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 (2015)康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艳春、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勇霖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艳春、河北世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劳动争议款1812.02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艳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邯郸市黄沙大街营业所账号为601296122200087044内的存款12928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任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池胜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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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