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宝与康保县龙图农牧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9-08-16 09:49:22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23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靳宝,男,1959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康保县屯垦镇。

被执行人康保县龙图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

法定代表人:阎柱。

靳宝申请康保县龙图农牧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3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靳宝于2017-3-1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29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志军

                         审 判 员 张 晖

                         审 判 员 李杰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池胜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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