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与康保县龙图农牧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9-08-16 09:51:08 |
康保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8)冀0723执恢84号 |
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农民,现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康保县龙图农牧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阎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康保县龙图农牧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办公地点已经不存在,且法人阎柱下落不明。我们对被执行人法人阎柱进行了详细的网络查控,均显示没有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后,又对被执行人法人阎柱进行了详细的传统查控,对其银行理财、公积金缴存、保险收益、房屋登记信息核查,均没有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穷尽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措施后,目前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姚志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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