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723执178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9-12-06 15:13:51 |
康保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9)冀0723执178号 |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袁某,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经本院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杰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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