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723执233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9-12-06 15:16:41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2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大街嘉华国际大厦30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鹏,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郝林,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康保县公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保支公司已于2019年1月份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郝林经本院多次联系了解到,郝林因交通事故导致大脑受损严重,经常胡言乱语,家里的农活大多数都是靠妻子在打理,今年因种菜,菜价一直太低,收入目前都是入不敷出,目前尚有念书的孩子需要抚养,经本院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杰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惠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康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