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723执280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9-12-06 15:20:24 |
康保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8)冀0723执280号 |
申请执行人:李文超,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史小刚,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康保县。 本院在执行李文超与史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池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