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723执174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9-12-06 15:22:57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23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荆宇,男,201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幼儿园学生,现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荆占远,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

本院在执行荆宇与荆志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系父子关系,申请执行抚养费。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电话号码更改无法取得联系。经本院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杜惠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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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