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723执243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9-12-06 15:27:33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2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边树,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江卫星,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

本院在执行边树与江卫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在本院尚有执行案件未解决,经本院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杰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惠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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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