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723执250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9-12-06 15:37:41 |
康保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9)冀0723执250号 |
申请执行人:郭晟利,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耿云龙,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康保镇。 被执行人:杜鹏,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张峥嵘,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康保县。 本院在执行郭晟利与耿云龙、张峥嵘、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详细的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峥嵘有公积金和工资,但该被执行人患有严重的肾脏疾病,其公积金已被支取用于支付手术费,每月还需要支付大额的医药费,故该被执行人的工资和公积金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杜鹏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其工资与公积金只能等待其他案件结案后才能执行。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动产且被执行人耿云龙无工资与公积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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