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计平与吴忠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9-12-30 15:07:14 |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9)冀0181民初2583号 |
原告:贾计平,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生,现住辛集市位伯镇东柳科村,身份证号:132321196212064417。 被告:吴忠廷,男,汉族,1975年8月1日生,现住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寺庄村287号,身份证号:130921197508013016。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 地址:沧州市青县104国道养路费稽征站北侧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9269568XW。 原告贾计平与被告吴忠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计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忠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计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247元。2.诉讼费、专递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28日14时30分,吴忠廷驾驶冀JW6522重型载货汽车,在辛集市新垒头迎宾大道红绿灯南行200米与贾计平驾驶的冀AVA878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贾计平车辆受损。此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301004201980125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忠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计平无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意见: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对原告的事故车辆定损为8300元。 被告吴忠廷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8日14时30分,吴忠廷驾驶冀JW6522重型载货汽车,在辛集市新垒头迎宾大道红绿灯南行200米与贾计平驾驶的冀AVA878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贾计平车辆受损。此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301004201980125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忠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计平无责任。被告吴忠廷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及证据如下:车损12647元、车损鉴定费600元。证据有:有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原件。 本院认为,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1301004201980125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对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车损、车损鉴定费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忠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贾计平车损12647元+车损鉴定费600元=13247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计平车损、车损鉴定费合计132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欣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昭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