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20-04-20 11:05:57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20)冀0125刑初4号 |
被告人赵新功,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会杰,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海龙,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英才、潘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等人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行唐县占用王英利父亲王某1的山坡地,利用钩机、铲车、筛沙机等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石风化砂)。经河北利岩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王会杰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进行测量,赵新功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的储量为17532吨,全部为中砂。经行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会杰等人非法开采的17532吨建筑用砂在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为298044元,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各自非法所得2.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农用地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三被告人自行回填沙坑,积极修复地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另外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新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会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海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新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今以后重新做人,做一个守法公民。 被告人王会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以后重新做人,争取宽大处理。 被告人赵海龙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以前对法律认识不够,触犯了法律,通过这次的事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好好学习法律,不再触犯法律。关于非法所得,等出去后一定将非法所得及时的补交。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等人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行唐县占用王英利父亲王某1的山坡地,利用钩机、铲车、筛沙机等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石风化砂)。经河北利岩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王会杰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进行测量,赵新功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的储量为17532吨,全部为中砂。经行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会杰等人非法开采的17532吨建筑用砂在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为298044元,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各自非法所得2.6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王英利自行回填沙坑,积极修复地貌,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已上缴非法所得款。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9年5月22日19时许,王会杰、赵海龙等人在口头镇杨家庄村西南坡地非法采砂,被检查人员当场查获。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证明: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王英利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党员信息查询复函,证明:赵海龙是中共党员,王会杰、赵新功、王英利不是中共党员。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王某2于2019年5月28日的证言:王英利是我大女儿。我们村村西南山坡上的地是我的山坡地,已经四、五年不种庄稼了。我不知道这块地是多少亩,不知道我大女儿王英利和其他人在我的山坡地内非法开采风化砂,后来我才听说有人在我的地里挖风化砂被公安局抓了。 (二)同案被告人王五国于2019年5月23日的证言:我干活的位置在行唐县交界处的山坡上。我是昨天下午6点左右的时候才开始到这干活的。行唐县龙兴庄村一个叫“新功”的给我打电话让我来的。我不知道干活的地方老板是谁,当时和我说的是每天200元的工资。 昨天下午6点左右的时候,“新功”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看着筛沙机干活,我就骑着摩托车到了现场。现场有一台钩机,后来又来了两辆铲车,当时现场有我和一个钩机司机,还有两个铲车司机,我都不认识他们,现场没有别的人了。 我昨天干活的时候他们没有出售风化砂。干活的地方有一个沙坑大概3亩地左右,别的我没有注意。我昨天在干活的地方还见“新功”了,其他人我没有看见。 (三)证人赵某于2019年10月8日的证言: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我在杨家庄村西南赵新功等人非法采砂的地方干过活。赵新功他们租赁我一辆铲车和一台钩机挖沙子来,我常年出租钩机、铲车。是赵新功联系的我,我们是一般朋友关系。我的铲车是龙工855,钩机是31385,铲车司机是王某3(王七峰村),钩机司机是张某(东井底村)。费用是钩机每小时260元,铲车一个班1200元,钩机和铲车用油都有赵新功他们提供,钩机和铲车司机费用我负责,钩机司机一天300元,铲车司机一天200元。当时是赵新功和我讲的费用。赵新功负责给我结算,到现在还没有给我结算。 2019年5月22日我在赵新功他们非法采砂的地方干了一下午就被查扣了。赵新功联系用我的钩机、铲车时说在西庄平地用,具体干什么我没有问。 (四)证人张某于2019年10月8日的证言: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我在杨家庄村西南赵新功等人非法采砂的地方干过活。我开钩机在山坡上扒山皮来。钩机老板是赵某。我老板赵某让我去的,工资是一天300元,老板赵某负责给我结算。我开的钩机是31385型钩机。 2019年5月21日晚上去的,2019年5月22日下午13时开始干的,干到下午16时左右赵新功让我去帮忙修车我就走了,后来我再没有去那干过活。在现场我就见有一台钩机,一台铲车。 (五)证人王某3于2019年10月8日的证言: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我在杨家庄村西南赵新功等人非法采砂的地方干过活。我开铲车负责清理废渣。铲车老板是赵某,是赵某让我去干活的。工资是一天200元,赵某负责给我结算。我开的铲车是龙工855型的铲车。 我是2019年5月21日下午去的,2019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开始干的,干到下午15时左右沙场一个管事的(我不认识)说不让干了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再没有去过。 现场有一台钩机,两台铲车,一台筛沙机,我开铲车清理废渣。另外一台铲车是谁的我不知道,这台铲车是龙工855型铲车,司机是谁我不认识。 (六)证人王某1于2019年10月6日的证言: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王英利一共给了我三千元左右。这是赵新功他们占我家村西南的地买沙子我抽取的钱。这些钱我用来看病、买药了。 (七)王英利于2019年6月1日的供述:今年春天的时候,赵新功找我和我说打算在我父亲王某1的地里开采、出售风化砂。后来王会杰和我协商租地的事情,因为他和赵新功没有钱租我父亲的地,我父亲的地也多年没有种过了。最后我和王会杰协商的是王会杰和赵新功他们负责开采、出售风化砂,他们出售风化砂以后我每吨抽取2元的费用给我父亲,因为我父亲有病,干不了活了,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我知道他们开采、出售风化砂的股东有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不清楚他们有没有合法手续,也不知道他们一共占了多少地,他们是在今年春天的时候开始干的,干之前的地貌是一块山坡地。赵新功他们开采的风化砂都是以每吨十三、四元的价格出售的,我在场时,我负责给赵新功他们收取出售风化砂的钱,收了钱之后我把我抽取的费用扣除之后,剩余的钱都给了赵新功了。我不在场的时候,赵新功他们收了卖风化砂的钱之后,需要给我的钱都给记下了,但是没有给过我钱。我一共抽取了多少钱没有算过。我抽取赵新功他们出售风化砂的钱之后,就给我父亲了。 王英利于2019年10月6日的供述: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赵新功等人断断续续给了我五千元左右,不知道还欠我多少钱,因为没有算过账,这期间我一共给了我父亲王某1三千元钱左右。赵新功等人在杨家庄村西南非法挖沙有我一辆龙工牌50型铲车,在杨家庄村西南××了××、三天活。当时说的是一天给我一千块钱,油钱沙场里出,铲车司机的工钱我出。 王英利于2019年12月14日的供述: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我和王会杰、赵海龙、赵新功等人在行唐县杨家庄村西南我父亲王某1山坡地非法采砂,我王会杰他们开采风化砂占的是我父母的地,王会杰他们没钱给租赁费,让地主每吨抽2元钱。我父母上了年纪,身体有病,行动不便,每吨收的2元钱是我替父母收的。这期间,我有时去现场,有时不去,我在现场时,就是看着赵新功他们过磅。王会杰、赵海龙、赵新功他们非法开采风化砂,我没有参与入股。 王英利于2019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等人占地非法采矿被查后,这块地后来都已经恢复了。原来他们挖矿后,地表有坑和堆起来的沙子,地面高低不平,我就替他们几个,也包括我,雇用了一台钩机,一台铲车,一台旋耕犁,把地整平后又用旋耕犁翻了地,花了有一万多元,现在地都平了,我也种上了庄稼。我没有告诉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他们。我们都违法了,知道错了,积极恢复地貌,想争取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王会杰于2019年5月23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5月22日下午5点多我到杨家庄水库钓鱼,晚上7点50分左右,我驾驶一辆银白色皮卡汽车到北西庄村北的砂场去看看有人需不需要油,我准备给砂场送油,我将皮卡停在砂场西边的坡上,时间不长就被查住了。 我知道那个位置有个沙场,我听别人说的,我去口头时见有拉沙子的车从那出来。我不知道北庄村有几个沙场,沙场没有我认识的人。我手机上拍摄的沙子照片是我去灵寿拍的沙样,我拍沙样是我给藁城的一个搅拌站找的。 被告人王会杰于2019年5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我在昨天晚上被查住的砂场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北边的那个砂场是我们的,砂场股东有我、赵海龙、赵新功、王英丽,还有没有别人我不知道了。购买筛沙机的时候我出了八千元,至于其他人占多少股我不知道,剩下的事都是赵海龙负责。我们没有与王英丽家签订占地协议并预付占地钱,是昨天下午才开始干。 被告人王会杰于2019年5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9年5月23日因在行唐县非法采矿被刑事拘留。和我合伙开矿的老板有赵海龙、赵新功、王英丽,我出了8000元用来买筛沙机,占股份的百分之十,其他股东占多少我不知道。 被告人王会杰于2019年5月26日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3月份的一天,赵新功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合伙买个筛沙机筛矿渣吧”我说得去看看地方。也是3月份的一天,我和赵新功约定好到口头镇北××村北的山坡上见面,我当时带着刘书卫来到了口头镇北××村北的山坡上,赵新功带着王英利和我们见了面。我们一同看了山坡的砂子,一致认为如果用筛沙机过筛后可以卖出去。我和赵新功都缺少资金,我找到了赵海龙,赵海龙从我这里入了一个股份,赵冬军从赵新功那入了一个股份。我和赵新功商量了股份,一共5个股份,赵海龙一个股份,我和刘书卫合伙占一个股份,王英利以地入股算一个股份,赵冬军算一个股份。赵新功在口头镇××了××沙××和发电机组,一共要3.2万元。由于王英利以地入股不出钱,所以我们四个股份每股出8000元,我们付了3.2万元后,将筛沙机与发电机组拉到了口头镇北西庄村的山坡上。由于有关部门查非法采矿非常严格,我们白天不干,到了晚上偷偷摸摸的干几个小时,也不是每天都干,每个星期大概干2至3晚上,每晚上大概干4至5小时。大概持续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到了5月23日我们下午刚开始干就被查获了。我说不清我们一共产出了多少吨砂子,我们一共合伙出资4.2万元的本钱,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分过钱。 被告人王会杰于2019年5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我们出资的4.2万元购买了筛沙机、发电机组还有一辆拉发电机组的皮卡车。我们开始干之前的山坡是个石子厂,地面都是平整的,没有大坑。我们挖的沙坑大概有2亩地,大概有2.5米深。我们雇用着一台挖掘机两辆铲车给我们筛沙机供料和出料,另外雇用着一名看筛沙机的工人王五国。我有空就去沙坑看一看,没时间我也不去,我在沙坑没有具体的分工。赵海龙负责沙坑生产风化砂的时候看道口,防止有关部门来查我们。赵新功主要负责风化砂的生产,他在现场待的时候最长,一般生产风化砂他都在现场指挥生产,他也负责管理沙坑账目。王英利是地主,生产出来的风化砂她一吨抽2至3元钱,平时她也经常去沙坑看着。赵冬军负责沙坑生产风化砂的时候看道口,防止有关部门来查我们。刘书卫因为和我是一个股份,有我主管理我们这个股份,所以他平时没有去过。我们卖砂子的账目都在赵新功那,具体卖出了多少吨我不清楚,我只知道账上还有1万多元钱,钱在赵新功那,我们还没有分过钱。沙坑大概占地2亩,深2.5米,沙坑生产的风化砂全都出售了,具体账目得问赵新功。我们生产的风化砂都是衡水的半挂车拉走了,每辆半挂车大概拉32吨,都是标载车。风化砂的价格时高时低,低的时候13元,高的时候18元,平均下来也就是14元钱一吨。半挂车装好车之后过磅,按吨位给我们钱的时候王英利直接将抽的钱拿走了,她抽走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沙坑南侧还有一处生产风化砂的沙坑,我听说南侧的沙坑有王龙经营着,至于有没有其他股东我不知道。我们开采风化砂没有相关合法手续。 被告人王会杰于2019年11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我和赵海龙、赵新功在行唐县杨家庄村西南王某1家山坡地开采风化砂,王英利每吨抽取两块钱是因为我们开采风化砂的地方是王英利的父亲王某1的,当时我们没有钱支付租地的租金,就让王英利替她父亲每吨抽两块钱。这期间,王英利替她父亲王某1抽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赵新功管着钱呢,他应该清楚。王英利在我们挖沙期间没有给我们打工,我们只是租着她一辆铲车,我们出售风化砂过磅时她有时候去一下,按每吨两块钱抽钱。 (二)被告人赵海龙于2019年5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今年3月份的时候,我、王会杰、“新功”、赵冬军四个合伙买了一台新的筛沙机,打算弄一个砂场中转站,一直没弄成。大概一个月之前,王会杰和我说用几天筛沙机,具体用来干什么、在哪干他没有和我说。4、5天之前,我和王会杰说,你用筛沙机时间不短了,把筛沙机拉回来吧。王会杰和我说再用几天,我和王会杰说,筛沙机是我们合伙买的,不能你自己一个人用,你用了这么长时间了,应该给大伙一个交代。之后我就开始和王会杰谈入股的事,王会杰就让我入股了,王会杰和我说我们合伙买筛沙机的都有股份,昨天下午,王会杰把筛沙机拉到了杨家庄村村西南山坡上。我们开采风化砂是在行唐县西南山坡上,地是一个女的家的,我们开采风化砂的股份有我、王会杰、“新功”,别的股份还有谁我不清楚,没有相关合法手续。我们负责出设备和所有的开采工作,杨家庄村的那个女的负责提供山坡地,出售风化砂后,杨家庄村的那个女的每吨抽取1元至2元的费用,剩余的钱由我们股东平分。 被告人赵海龙于2019年5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9年5月23日因在行唐县非法采矿被刑事拘留。和我合伙采矿的老板还有王会杰、赵新功,还有我们采矿占地的地主是个女的。我们占地的那个女的我们卖一吨她抽1到2元,剩余的我们三个平分。 被告人赵海龙于2019年8月22日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9年3月份开始和王会杰、赵新功、赵冬军、刘书卫在杨家庄村西南山坡上开采风化砂的,具体哪天记不清了。赵新功管着账和钱,我不清楚卖了多少吨,卖了多少钱。有一部分挖下了没有过筛,还有一部分过筛了还没有卖,有多少我不清楚。赵新功给过我和赵冬军一万元左右。 被告人赵海龙于2019年11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我和王会杰、赵新功在行唐县杨家庄村西南王某1家山坡地开采风化砂,王英利每吨抽取两块钱是因为我们占了他们的地,王英利才每吨抽两块钱,我不知道是王英利的地还是王某1的地,反正是他们父女俩的地。王英利一共抽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王英利在我们挖沙期间没有给我们打工。 (三)被告人赵新功于2019年5月31日的供述与辩解:我在行唐县西南山坡上非法开采风化砂没有合法手续,我知道股份有我、王会杰、赵海龙,占的是行唐县口头镇杨家庄村王某1家的地。王某1家的地是我找的王某1的女儿王英利,我联系上王英利以后,王会杰和她协商的,最后的协商结果是,我们负责在他父亲的地里开采、出售风化砂,我们出售风化砂后王英利每吨抽取2元的费用。我们是从今年3月13日开始开采、出售风化砂的。今年3月份的时候,王会杰找我说“咱们找块儿地方筛矿渣吧”。后来我就找的王英利,王会杰和王英利协商的如何合作的事,协商好以后,王会杰又找的行唐县口头村赵海龙,让赵海龙算了一个股份。后来我就借的杨家庄村王永站的筛沙机和我们村牛天义的发电机组,王会杰租了一台钩机和两辆铲车,钩机具体租的谁的我不清楚,两辆铲车一辆是租的七里峰村王生的,另一辆铲车租的是王英利的。找好设备之后我们就开始开采、出售风化砂了。我们干了一个月左右的时候,王永站开始和我要筛沙机,我和王会杰、赵海龙商量以后,就把王永站的筛沙机买了,我们也把牛天义的发电机组买了,之后王会杰又买了一辆皮卡车,具体买的谁的我不清楚。我们买筛沙机、皮卡车和发电机组一共花了4.2万元左右。中间我们休息了十几天没有干,后来就又开始开采、出售风化砂了,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查住。我们刚开始的时候,我和王会杰、赵海龙每人出了8000元,我们干了一段时间之后,用卖风化砂的钱购买的筛沙机、发电机组和皮卡车。我们到现在还没有分过钱。我们一共非法开采、出售了一万多吨风化砂,具体有多少我记不清。我们在行唐县西南山坡上,开采风化砂之前的地貌是一块平地。我们出售风化砂的账目都是我负责,没有账本。我们开采的风化砂都是以每吨十三、十四元的价格出售的,出售的钱都是我负责收,有时候是现金结算,有时候是微信转账。我们股东之间没有具体分工,王会杰不怎么去现场,赵海龙有时候负责看道口,开采、出售风化砂的事都是我负责。我们雇用了两个钩机司机、两个铲车司机、两个看着筛沙机的工人(其中一个是王五国)。刘书卫和赵冬军是否参与我们非法开采风化砂的股份我不清楚,赵海龙拉着赵冬军去过我们开采风化砂的现场,王会杰拉着刘书卫去过现场,刘书卫和赵冬军到现场干什么我不清楚。 被告人赵新功于2019年6月2日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6月1日我因为非法采矿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们非法采矿占的是行唐县口头镇杨家庄村王某1家的地,没有占其他人家的地。我们占了王某1家大概三亩地左右。自2019年3月13日以来我们非法开采风化砂雇用了两台钩机,这两台钩机是王会杰找的,我不知道是谁的。我们雇用钩机的费用是一个小时280元,油烧我们自己的。自2019年3月13日以来我们非法开采风化砂雇用了两辆铲车,一辆是王英利的,另一辆是王什么生的(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了),两辆铲车都是王会杰找的。我们雇用铲车的费用是一晚上1000元,油烧我们自己的。钩机和铲车费用是我和他们结算,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结算过,还欠着钩机和铲车的费用没有给。钩机和铲车烧的油我们是从口头东沟加油站拉的。 被告人赵新功于2019年8月22日的供述与辩解:我和王会杰、赵海龙等一共卖了一万吨左右风化砂,有一部分过筛的没有卖的有两千吨左右,还与一部分挖下来没有过筛的有五千吨左右。我掌握着账和钱,没有算过账。我和王会杰、赵海龙等没有分过卖风化砂的钱。我没有让行唐县鲁家沟村的张三军给我出售过风化砂。 被告人赵新功于2019年11月23日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我和王会杰、赵海龙在行唐县杨家庄村西南王某1家山坡地开采风化砂,王英利每吨抽取两块钱是因为我们开采风化砂的地方是王英利的父亲王某1的,当时我们没有租地的资金,就和王英利协商让她每吨抽两块钱,王英利每吨抽的两块钱是替她父亲抽的。这期间,王英利替她父亲一共抽了5000元左右,因为没有账本,还欠她多少我也记不清了。王英利在我们挖沙期间没有给我们打工,她的铲车是我们租的,在我们出售风化砂过磅时她有时候到地磅跟前抽那每吨两块钱的费用。 四、鉴定意见 (一)河北省行唐县杨家庄村西南二采区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证明:估算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杨家庄村西南二采区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量共17532吨,全部为中砂。 (二)行唐县价格认证中心刑价认字(2019)第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非法开采的山坡岩石风化残坡积而成的过筛后的17532吨建筑用砾砂在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804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行唐县非法开采建筑用砂,价值298044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赵海龙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能够全部退还个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且被告人认可,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新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会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海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没收被告人赵新功、王会杰已交的违法所得款各26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赵海龙违法所得款26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建芳 人民陪审员 朱振国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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