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20-06-11 10:25:44
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8号

      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胜军,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09年5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胜军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张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沈胜军驾车窜至武邑县,伪装后翻墙入户进入多户居民家中盗窃。盗窃花园路油漆厂家属院孙某家现金2000元,盗窃苏家庄村张某家现金14400元,盗窃苏家庄村杨广庆家现金5100元及一条带吊坠黄金项链(价值5705.84元)。

案发后,被盗黄金项链已追还,被告人沈胜军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失主谅解。

据此认为,被告人沈胜军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失主孙某、张某、杨广庆陈述,证人沈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胜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胜军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胜军有多次犯罪前科,释放后两年内又实施盗窃,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胜军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退还失主并取得谅解,系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胜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岳建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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