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苑地震非法经营一案
提交日期:2020-06-16 10:13:20
安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5刑初9号

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地震,男,1966年2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平县,住安平县。2017年8月2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地震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中止审理,5月1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霞、代理检察员刘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地震通过网络视频参加诉讼,被告人苑地震的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地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从王某1处(已起诉)购买烟草制品44-45吨,交易金额为26.05万元。之后,苑地震将烟草制品分别卖给汤耀龙及在集市上零售,其中7000斤烟丝于2019年8月6日被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苑地震曾于2019年3月15日,以3.1元每斤的价格购买李某烟丝2000斤,交易价格共计6200元,后将该批烟丝卖给汤耀龙。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苑地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苑地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苑地震辩称,转账的20多万元中有借给王某1的借款十几万元,烟叶是王某1借了自己的钱还不了,用烟草抵的账。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苑地震收购44至45吨具体细节未查清;被告人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查扣了大部分烟草制品,这些烟草制品被告人未来得及销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苑地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间,从王某1处(已起诉)四次购买烤制烟叶,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126.05万元。之后,苑地震将烤制烟叶加工成烟丝销售,其中3500公斤烟丝于2019年8月6日被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苑地震曾于2019年3月15日,以6.2元每公斤的价格购买李某烟丝1000公斤用于销售,交易价格6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2019年8月6日18时许,东黄城派出所联合安平县烟草局在工作中发现,在安平县正港路东南黄城村路段南侧一出租厂房东侧仓库内,有大量成品烟丝140包。经蹲守将前来查看烟丝的苑地震当场抓获,苑地震对非法经营买卖烟丝一事供认不讳。经称重140包烟丝净重量3500公斤。

2、被告人苑地震的供述,2019年3月15日左右,其从蠡县大辉手里买了2000斤烟丝,3.2元每斤,通过物流把货物发给了福建省云霄县蒲美镇的汤耀龙。其还通过王某1购买过烟叶,用其儿子苑津铭尾号为8652的银行卡给王某1打过去了四万元款,烟叶价值三万七千多元,余下的二千多元给王某1当作了介绍费,后来其找人加工成了烟丝。除了找王某1买过一次烟叶,还和他合伙倒腾过苹果和核桃,具体什么时间倒腾的、怎么投入的、赚了多少钱、怎么倒腾的记不清了,其用儿子苑津铭的银行卡给王某1打过两次款。公安局查获的6000多斤烟丝是其存放的,放在了外甥陈某租的王某2的厂房内。

庭审时苑地震供述,2016年其通过烟草公司一个收购站的人认识的王某1,当时王某1所在的烟草收购站完不成任务,其帮他们完成了任务。2018年王某1开饭店时借了苑地震现金十三四万元,其从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转给他的。他后来还不起了,就给了苑地震8000多斤烟丝顶了借款,三门峡市一个姓王的知道这事,但没他的联系方式。

3、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8年11月份,衡水地区苑哥打电话让其帮他找一些质量不好价格便宜的烤制烟叶,其给他找了8吨多烟叶,他把一万八的货款打到了王某1尾号0885的邮政银行卡上。之后其又给苑哥发过四次烤制烟叶,都是把钱打到了邮政银行卡上,交易金额以邮政银行卡汇款数额为准。每次给苑哥送烟叶都是让和司机说送到衡水或者保定,具体地址都是苑哥在车快到目的地时和司机联系。总共给苑哥发了四十四至四十五吨,金额二十多万元。

4、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3年左右其把位于的厂房租给了陈某。大约2018年6、7月份陈某的舅舅苑地震在北边厂房放上东西了,陈某夫妻说是放的药材。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显示公安机关扣押了苑地震手机一部。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安平县出租厂房内查获成品烟丝7000斤。厂房位于路段南侧一胡同,胡同南侧50米路西为厂房大门口,烟丝存放于东侧库房中部,上盖苫布遮盖,50公斤一包。苑地震进行了辨认,照片显示了厂房位置和特征。

7、辨认笔录及照片,苑地震从辨认出了王某1是卖给其烤制烟叶的人;李某是卖给其成品烟丝的人。

8、调取证据清单、户名苑津铭尾号为9518和8652的兴业银行卡银行流水详单,显示2019年1月28日汇给王某1尾号为0885银行卡50000元和19500元;2月17日汇给王某1尾号为0885银行卡50000元和16000元;2月21日汇给王某1尾号为0885银行卡50000元和35000元;8月2日汇给王某1尾号为0885银行卡4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260500元。

9、调取证据清单、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王某1尾号为0885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1月28日收到名字为苑津铭尾号为8652汇款50000元,名字为苑津铭尾号为9518汇款19500元;2月17日收到用上述银行卡汇款50000元和16000元;2月21日收到尾号8652卡汇款50000元和35000元;8月2日收到尾号为8652卡汇款4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260500元。

10、安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兴业银行保定分行提供的苑津铭银行卡交易明细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平支行提供的王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经过核查,苑津铭兴业银行尾号为9518和8652两张卡转给王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0885的卡转账记录:2019年1月28日转账50000元和19500元;2月17日转账50000元和16000元;2月21日转账50000元和35000元;8月2日转账40000元;共计260500元。

11、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2019)第00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500公斤烟丝价值210735元。

12、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烟丝3500公斤,价值210735元。

13、安平县烟草专卖局安烟移字第002号案件移送函、证明,证实苑地震未取得相应类别烟草专卖许可证,其非法囤积、倒卖烟草专卖品(烟丝)一案,已达犯罪标准,依法移送安平县公安局东黄城派出所。

14、安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照片,证实涉案烟丝3500公斤保存在安平县烟草专卖局。

15、证人李某的证言,今年春天在集市上,遇到了想购买烟丝的苑地震,他想购买烟丝,我带他去看了我制作的烟丝,共计39包,商定价格3.1元左右,他给了我六千多元现金,装车后送到什么地方记不清了。

16、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刑初349号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复印件一份,证实苑地震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17、山东省咸宁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和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苑地震因涉嫌非法经营烤烟于2009年3月被上网追逃,2010年7月苑地震投案,后因达不到追诉标准未起诉。

18、被告人苑地震户籍证明,证明苑地震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地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相关烟草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苑地震辩称是他人抵账给的烟草,因其多次供述明显自相矛盾,且与在案其他证据明显相悖,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苑地震属于自首和未遂,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苑地震自始至终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是在公安机关发现赃物后蹲守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故不构成自首;其收购烟草并已加工,只是极少部分未销售,不属于犯罪未遂,故对其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对其未销售部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苑地震犯非法经营罪,有证人证言和银行汇款明细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苑地震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苑地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烟丝三千五百公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慧卿

                        人民陪审员  王 亚

                        人民陪审员  杨旭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圣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安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