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纯妨害公务一案
提交日期:2020-06-16 10:18:42
安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5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纯,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住安平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纯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光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纯通过网络视频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13日15时左右,被告人马纯因涉嫌侮辱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安平县大子文乡派出所内接受询问,后因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并欲擅自离开,民警冯某遂对其进行阻拦,马纯不听劝阻,冲闯阻拦民警,抢夺警用装备执法记录仪并将冯某手背、手腕、拇指部位抓破。随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将马纯带离现场,马纯在被带离过程中拒不配合,将辅警乔某手指抓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纯拒不配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暴力阻挠、冲撞执法民警,抢夺正在使用的警用装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马纯判处拘役六个月。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害人冯某、乔某及证人马某、闫某的自述材料,被害人冯某、乔某的伤情照片,被害人冯某、乔某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被告人马纯阻碍执行职务案录像光盘,被告人马纯的供述,马石连被侮辱诽谤案案卷材料,被告人马纯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纯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在庭审中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广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圣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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