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国与陈丕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20-06-29 13:45:20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433号

   刘根国与陈丕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433号

原告:刘根国,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陈丕涛,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刘根国与被告陈丕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根国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根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根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刘根国负担。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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