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20-08-27 11:57:13
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70号

       王长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长江,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于武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本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忠霖、袁伟娜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长江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行至武邑县审坡镇审坡街东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长江检血中乙醇含量为148.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长江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王某证言,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及视频、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长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江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长江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长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雅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伟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武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