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晓辉危险驾驶一案 |
提交日期:2020-09-10 09:18:39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20)冀1125刑初134号 |
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晓辉,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平县红旗东街太和巷西1排5号。因本案系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安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指控事实2020年1月4日22时17分,安平县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门联合查处酒驾醉驾时,李晓辉酒后无证驾驶黄色宝骏乐驰轿车(冀T×××××)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李晓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03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李晓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晓辉系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其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晓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一千元,再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广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璐 书记员 汪圣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