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兵与罗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提交日期:2020-09-10 16:38:16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民 事 调解书 |
(2020)冀1122民初1079号 |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1122民初1079号 原告:庄志兵,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罗俊杰,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原告庄志兵与被告罗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1日,原告庄志兵与被告罗俊杰、罗禅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罗俊杰与罗禅租赁原告庄志兵位于武邑县的厂房及设备,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租金为每年250000元,每年8月25日前支付当年租金。协议签订后,被告罗俊杰与罗禅缴纳了第一年度的租金250000元,但未按约定及时缴纳下一年度租金,原告庄志兵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俊杰、罗禅按合同缴纳下一年度租金25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庄志兵撤回对罗禅的起诉。被告罗俊杰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愿意向原告庄志兵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原告庄志兵同意解除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庄志兵与被告罗俊杰解除诉争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罗俊杰给付原告庄志兵违约金70000元,于2020年9月4日前履行。 三、如被告罗俊杰未按期履行前款义务,被告罗俊杰则应按90000元向原告庄志兵支付违约金。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志兵担负。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井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