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义、赵昆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20-10-09 17:16:57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特12号

       李长义、赵昆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特12号

申请人:李长义,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

申请人:赵昆仑,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长义、赵昆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赵昆仑支付申请人李长义劳务报酬51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给付2000元,剩余31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长义、赵昆仑于2020年9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井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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