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义、赵昆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20-10-09 17:16:57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20)冀1122民特12号 |
李长义、赵昆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特12号 申请人:李长义,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 申请人:赵昆仑,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长义、赵昆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赵昆仑支付申请人李长义劳务报酬51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给付2000元,剩余31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长义、赵昆仑于2020年9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井 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