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秀山与被告刘彦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20-10-13 09:51:01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20)冀1125民初1029号 |
原告:赵秀山,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 被告:刘彦栋,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丝网大世界F区。 原告赵秀山与被告刘彦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彦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秀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8686元整;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深加工厂,原告为被告雇佣的工人,从事校丝工作。原告自2013年至2018年间在被告处工作,因被告未结清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被告于2019年4月1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赵秀山工资贰万捌仟陆佰捌拾陆元(28686元),并签字确认。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拖欠的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刘彦栋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秀山系被告刘彦栋雇佣的工人,原告自2013年起至2018年期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资。2019年4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秀山工资贰万捌仟陆佰捌拾陆元(28686元),刘彦栋,2019.4.13”。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山与被告刘彦栋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刘彦栋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刘彦栋结欠原告劳务费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彦栋给付工资款2868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彦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秀山工资款286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被告刘彦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颖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