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泽浩与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20-10-21 10:54:56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1251号

滕泽浩与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1251号

原告:滕泽浩,男,汉族,1996年1月29日出生,住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孙乔,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衡水市武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负责人:高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超。

原告滕泽浩诉被告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滕泽浩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泽浩庭下与被告王伟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泽浩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

审判员  王凤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凤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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