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焕生与赵春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20-10-21 10:57:39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民初987号

     徐焕生与赵春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987号

原告:徐焕生,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乔志芳,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雷,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原告徐焕生与被告赵春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焕生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焕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焕生撤诉。

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焕生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武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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