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1-09-20 09:5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5)永冷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刘XX,男,现年45岁,汉族,住冷水滩区XX镇XX村。

被执行人永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凤凰园。

法定代表人宋XX。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通过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4)冷劳仲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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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