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郑州中原区司法局长肇事逃逸被判
作者:张胜利 曹媛媛 发布时间:2004-01-12 14:45:38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闫伟,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逃逸一案,2004年1月8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闫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年30岁的闫伟原系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2003年8月21日,闫伟酒后驾驶汽车沿郑州市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将横穿马路的葛某、刘某、曹某三人撞倒,造成葛某死亡,刘某、曹某受伤。肇事后,闫伟驾车逃逸至郑州市桐柏路与西站路交叉口时与其他车追尾相撞,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二大队及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闫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案在诉讼中,闫伟的父亲于2003年11月7日与葛某之夫李某达成赔偿70000元的协议,同日给付李某61000元。2003年12月7日,又给付李某10000元。此外,事故发生后,闫伟的父亲不但支付了刘某、曹某的全部住院费用,并在2003年11月14日,又赔偿刘某、曹某经济损失共计44000元。双方达成协议,事故的民事部分已经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闫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经解决,取得了受害人本人或家属的谅解,故对闫伟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