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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受贿五万 难安心投案自首
作者:王鹏翔 发布时间:2004-01-15 13:59:41
最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七年以前的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德刚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行三年,其所退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德刚系原泸县邮电局基建管理员,1995年在负责本单位征地修建办公楼的职务行为中,原泸州市中区城乡建设新民开发公司,为感谢李德刚对该公司的帮助,于1995年9月和11月,先后两次通过中间人汪卫国送给李德刚人民币各2万元。之后,汪卫国又通过李德刚取得了修建泸县邮电局办公楼工程的承包权,送给李德刚1万元表示感谢。前述5万元,李德刚均予以收受,非法占为已有。此后,他不能摆脱不义之财带来的恐惧,常常寝食难安。2000年,年仅45岁的李德刚,以提前退休的形式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仍心神不安,终于在2003年6月25日携带赃款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德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德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请了赃款,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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