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分赃不均引起内讧而案发的保险诈骗案作出判决,张作锦、陈景阳、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等人,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和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1年11月10日,张作锦经营的货车(已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作锦、陈景阳、林敦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陈景阳和张作锦作笔录,陈景阳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贞春、张作文、许良木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得知当时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叫有驾驶证的陈景阳承担下来,并对陈景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张作锦也表示同意。第二天,吴贞春、张作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林锋送上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林峰等(另案处理)按六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景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02年2月,张作锦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匀而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作锦、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陈景阳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陈景阳、林孝传、张作文犯罪后能自首,吴贞春有悔罪表现,故此可对其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