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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块香皂起纠纷 粪坑旁边怒杀人
作者:吴宗勉   发布时间:2004-01-16 10:18:10


    只因一块香皂就将他人杀害的俄比史体,日前被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宣判后俄比史体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1月14日上午,俄比史体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山棱岗乡田坝村六组村民俄比史体(彝族、32岁),曾于1999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004年4月刑满释放。同年5月10日18时许,俄比史体与同村村民狄日比比在雷波县城相遇,俄比史体将自己的一块香皂交给狄日比比保管,二人遂分手。次日凌晨5时许,俄比史体与狄日比比在县殡仪馆再次相遇,便向对方索要香皂,狄日比比称已将香皂换成一元钱用了,俄比史体对此极为不满,因而与对方发生争执。俄比史体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狄日比比右腿划破,后又将其带出殡仪馆。当二人行至雷波县第一中学附近时,俄比史体用匕首朝狄日比比背上,以及左手背、右手臂上各刺了数刀,并用脚擦去了地上的血迹。此后二人经过一粪坑时,俄比史体将狄日比比双手捆住叫其跳入坑内,并称在自己离开半小时后才准出来。但受不了粪臭的狄日比比尚未等对方离开,就爬出了粪坑,俄比史体见状,即用匕首朝狄日比比的胸部猛刺一刀,致其左肺被刺伤失血死亡。

    2003年,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俄比史体死刑,被告人不服,以狄日比比向其身上吐口水,并将其6元钱的香皂换成了1元钱用了,被害人有过错,自己系酒后杀人为由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俄比史体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在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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