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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拒捕伤人 从重被判六年
作者:王和成 唐瑜 发布时间:2004-01-16 10:53:29
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偷盗拒捕伤人而构成抢劫罪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唐克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泸县石桥镇农民唐克华于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于2002年7月刑满释放。2003年11月23日23时许,唐克华又伙同鲁光福(在逃)窜至泸县石桥镇银朝矸砖厂盗窃旧零件,将赃物藏匿之后,二人再次到该砖厂盗窃,结果被值班工人鲁某发现。鲁光福逃跑,唐克华在逃跑时被鲁某抓住,为尽快逃脱,唐克华当场用拳头打伤鲁某胸部、牙齿,闻讯赶来的工人们迅速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殴打致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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