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06-22
  【生效日期】201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现就中国海警局相关职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二、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三、条件成熟时,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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