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发布日期】2018-06-01
  【生效日期】201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