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发布日期】2018-06-01 【生效日期】201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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