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08-03
  【生效日期】2018-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发展

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
  一、对《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中的“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中的“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材管理机构可以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对《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四条。
  (三)删除第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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