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12-29
  【生效日期】2018-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司法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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