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区XX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XX有限公司,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1-09-20 10:0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永冷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X街XX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唐XX。

被执行人唐XX,男,现年38岁,汉族,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镇XX村58号。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冷水滩区XX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XX有限公司,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75600元,还有剩余债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永州XX有限公司和唐XX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文 忠

                      审 判 员   周 恩 祖

                      审 判 员   袁  晖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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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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