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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泪的微笑 ——《秋菊打官司》之法律思考
作者:吴园妹   发布时间:2010-12-10 11:22:05


    现在才看《秋菊打官司》,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秋菊打官司》——从一部电影走向一种符号。一个穿着红袄的农村女人给予中国法治的思考:关于那个时代,关于法律职业,关于程序正义,关于法治环境。

  一、秋菊的故事:时代的烙印

    一如张艺谋大多数影片一样,《秋菊打官司》同样有着浓郁的乡土气息,大红的棉袄,大绿的头巾,挂满的辣椒,摇晃的手推车等。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因为宅基地的事儿起了争执,村长踢中了丈夫的要害。在农村,有很多这样的事大概都是默默了之,可是秋菊不是。因着怀有身孕而体态臃肿的秋菊,为了一个“说法”,从村里告到乡里,从乡里告到县里,从县里告到市里,又是调解又是起诉。这期间,屋檐下的辣椒越来越少;这期间,腆着大肚子的乡下女人上过当受过骗;这期间,胎儿都成了满月的婴儿。告状的艰辛,是秋菊无法想像的,她不相信,要一个“说法”竟然会难上青天。代写书状老头的夸夸其谈,市公安局长的平和近人,吴律师的法言法语,让秋菊一次次装满了希望,又一次次被无情地碾碎。但秋菊是幸运的,在孩子满月酒的时候,她终于等到了、要来了这个“说法”,因涉嫌伤害罪,村长被警车带走了。

    白雪,红袄,警车的呼啸,茫然的秋菊。剧终。

    按理说,《秋菊打官司》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可是剧终那一瞬间的落寞,却真的难以让人欢喜起来。我想起了契诃夫的那种文风——含泪的微笑。秋菊的结局,是含泪的微笑。

    时事出英雄,也造就了秋菊这种“小人物”的悲喜命运。这部影片是张艺谋1992年的作品,按情节的提示,故事应该发生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那时的背景应该是《行政诉讼法》出台不久。当时的法官们,仍然戴着大盖帽佩着肩章,一身行头,与公安局里走出来的局长无异。如贺卫方教授所言,“中国的法院一直处在权力的边缘,司法机关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只不过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样的司法制度是不中立的,而是直接依附于行政权威的机构。影片里,村长是“公家人”,李公安是“公家人”,公安局局长也是“公家人”,法院也是吃公家饭的,秋菊如何信得过他们呢?更何况,老百姓都知道“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中国的衙门从来就没有什么好名声,即使“衙门”的名字换成了“法庭”,照旧换汤不换药。因此对于秋菊来说,一个能够给她一个“说法”的司法制度是很遥远的,对此,她甚至一无所知。

    秋菊是幸运的,所以故事的结局还是“微笑”的,即使含着泪水。最后呼啸而过的警车,终于给了秋菊一个说法,用一个看似最简单的价值评价标准——对和错——来判断:村长打人是不对的,秋菊是对的。

  二、秋菊的顽强:关于法律职业

    “总得给各说法吧。”
    “我就不信没有个说理的地方。”
    “我不是图钱,我就是要个说法。”
    “我是要个理。”
    “领导重视,这次总有个说法了吧。”

    秋菊不图钱,也不是要送村长进看守所,她一而再再而三的只是要一个“说法”。这一个质朴的农村女人,曾天真的认为,村长踢了人会给一个说法,此事也就了了。可是村长偏偏不认账,倔强的秋菊,开始找到乡上,找到县上,找到市里,一不小心,便是一季寒冬了。一不小心,便成了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道掠影。

    有委屈不再忍气吞声,有金钱买不起铮铮骨气。人活着就是为了一口气。在那样一个西北的农村,一个叫秋菊的女人,从骨子里解放了自己,开始追求精神上的一种自由,追求一种叫做正义的东西。

    这是来之不易的。“息讼”、“无讼”,曾是中国古代的法制追求,人们以有讼为耻,以无讼为荣。甚至我们现在所崇尚的调解,也许或多或少与这种文化有着说不清的关系。调解也确实有着诉讼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比如,大家心平气和,不伤和气;比如,不需要囿于严格的法律程序等。有了矛盾,双方谁也不服谁,于是找一个说得上话的第三人帮帮忙,是一种思路,但是如果还是不服第三人呢?秋菊遭遇的恰恰是这样的问题。乡里县里给出的调解书中都说“以安定团结为重”,可是人心不服,如何“安定团结”呢?在最后秋菊选择了诉讼,选择了法律程序,最后的救济路线。找律师,律师说全权代理,自己的事情自己不用再管了。然而,律师值得信赖吗?法律值得信赖吗?

    这是秋菊的困惑。

    律师的名声向来褒贬不一,有人说律师是正义的化身,有人说律师是魔鬼代言人。在《波士顿法律》中Alan Shore说:这是一种很肮脏的职业。秋菊认为律师是收人钱财替人要说法的人。神圣化或者妖魔化律师都未免有失偏颇,“天天收人家钱,天天替人家要个说法”,秋菊朴素的理解也许更为贴切,这就是一种职业,专门做一件事情,就成了行业中的分工。很多时候人们常常倾向于把事情负责化,一旦抽丝剥茧简单化了的时候,才大叹一声,原来如此!有人卖体力有人出脑力,律师只是一种职业,跟其他职业一样,我为你提供服务,满足你的需求,我向你收取费用。你有“要个说法”的需求,我就帮助你满足这个需求,但是你应该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我。

    原来如此!

    只是,这仅仅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而已。对职业的认识并不意味着对其的认可。因此在见到吴律师后,秋菊有一百个疑问,犹豫再三,出门之后犹豫再三,仍推门进去,“吴律师,那我自己的事情我就不管了?”“我乡里、县里、市上都跑了一个冬天了,都没个说法,我到你这里来,你就能给我一个说法了?”秋菊仍然眉头微蹙,“我还是不太明白这个事情。”

    是什么让秋菊对律师的认可如此勉强?秋菊的勉强在于有的律师信口开河、胡说八道,欺骗善良的民众;秋菊的勉强在于有的律师无中生有、起死回生,凶残如刘涌者值得为其辩护吗?看似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误解,实则是法治建设的不完全性。法治社会应该是现实的社会,而不是理论上的想象中的社会。秋菊知道追求正义,是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可是仅有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这样的正义,只能是个“空中楼阁”,虚无缥缈。只有当秋菊大大方方的走进律师事务所,对吴律师说“我想请你代理我的案子”的时候,才可以说当行动代替了意识,当人们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才会变的真实。

  三、秋菊的艰辛:关于程序正义

    正义根植于信赖——秋菊在她“打官司”的过程中,一直怀疑“公家人”会不会护着“公家人”。秋菊的不信任来自于法律程序设计上的缺陷。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法律程序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可以通过非常规范和显明的行为规则的设计向社会公众传达一种信息,那就是:司法不是任意专横,不是性随心动;司法是一门科学,有它的严格规范性,人们相信科学也是因为科学是一种严密的论证、合理的推理,有其严格规范性。有了程序中科学的设计,才能产生信赖;产生了信赖,才能实现正义

    秋菊打官司中有一段情节是秋菊告市公安局,结果秋菊败诉,秋菊是不服的。在这样一场“民告官”的博弈中,一方代表着国家的权力,一方只是微乎其微的小老百姓,当事人双方关系很明显是不平等的。直到宣判结束后,秋菊仍木讷得坐在原告席上,似乎并不明白发生了什么,她对眼前发生的一切仍然不服。庄严的国徽,黑压压的大盖帽,对秋菊来说,可能仅仅是一场盛大的做秀。她要的正义并没有实现,她要的正义用最通俗的语言说,就一个字——服。

    怎样才能让秋菊服呢?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应当保证秋菊的程序利益,赋予她充分的程序参与权。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天然的不平等,只有在法律程序上最大程度的保障其参与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上的平等。让秋菊把想说的话都说了,想问的话都问了,让她看到整个庭审的进行过程,让她听明白庭审中的每一句话。其实并不是特别困难。当事人只有弄清楚了来龙去脉,才能坦然的接受最后的结果。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案件之外,整个审判过程应该是透明和公开的。尤其是在法庭宣判的时候,一律应当公开。法官应当阐明法庭作出该判决的思路,为什么这样判决,而不是笼而统之一句话——“经审理查明”或者“本院认为”。这样秋菊才能明白法庭的逻辑,知道法庭为什么对自己做出这样的判决。不至于法院审了半天,最后即使接受判决,也是莫名其妙。

    我们所说的法律程序正义,不是换上了法袍,敲一下法槌就就可以实现,而是贯彻于整个司法程序中的。

  四、秋菊的矛盾: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国法、人情。

    这是写在山西平遥衙门匾额上的六个字。那年冬天,匆匆一趟平遥游,印象最深的是这一块匾。这六个字几乎贯穿了中国的“法制”与“法治”史。如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样朴素的道理,无缘无故不能打人,秋菊认的是“理”,村长打人应当服“法”,而乡里乡亲之间最离不开的则是“情”。情、理、法在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中,一直在寻找着一种平衡之处。

    天理不如理解为自然法,国法不如理解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人情不如理解为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在今天这个网络民意充分表达的时代,民声民意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汇聚成海。网络雷言雷语,以及匪夷所思的一些回答,常常让中国网民陷入理性或者非理性的愤怒。于是,司法尚未宣判,民意已经下判。众口铄金,来自民意的压力不仅仅对当事人本身带来了莫大的压力,也对司法审判带来了压力。

    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情与法的矛盾,既对立又统一。民意敦促司法谨慎行使,司法引导民意合理表达。一份充满情、理、法的判决除了对个案的意义之外,更多的是对社会的意义。这也是当《弟子规》引入判决时,社会一片称好之声的原因之所在。而让普通老百姓在诉讼之外也能走进法院,参观法院,了解法院,知道法官每天为什么而奔波,让普通老百姓能够在互联网上方便地获得各级法院的判决,让他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司法和民意的距离就可以缩短,再缩短。法院不是生产判决的机器,而是通过判决停止纷争的地方,而社会的使命则在于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引导中国社会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进一步又一步前进的步伐。

    这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别无选择,义不容辞。

    这其中,过程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因此,含泪的微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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