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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监察制度
作者:谢伟勇   发布时间:2011-01-11 11:59:28


    抗日战争结束后,解放区人民政府不仅恢复了抗日根据地一度废止的人民监察机关的建制,而且初步形成了适合于新的历史条件的人民监察制度。

  1948年8月华北人民监察院的建立,揭开了解放区人民监察制度建设的新篇章。依照《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和《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的有关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是华北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设院长一人,由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兼任。在院长领导下,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以院长和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的人民监察委员5-9人组成。人民监察院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点:一是检查、检举并拟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的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二是接受人民和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及公营企业人员的控诉与举发,并拟议处理办法;三是其他有关整饬政风事项。

  华北人民监察院在执行监察职务中,有权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各有关机关必须接受检查,提供必要的材料。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专门发布训令,指示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营企业、工商、贸易、交通、财经、税收等部门,“遇有人民监察院人员持有加盖监察院印信证件到任何机关、部门监察工作时,该机关人员应妥为帮助检查,并须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借词拒绝”。人民监察院作出的处分决议,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执行。按规定,须交法院审判的,提请法院审理;须交各行政机关执行的,提请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交各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法院对监察机关提请审理的案件,应予受理,案件审结后,须将结果函告监察院。如果法院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持有不同意见,监察院应当向法院说明理由,若发生疑难争议,会呈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解决。

  继华北之后,1949年4月陕甘宁边区也设置了隶属于边区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其性质、任务、职权和活动原则与华北人民监察院完全相同。

  解放区人民监察机关自建立到全国解放的短短时间里,经过不懈努力,在检查揭发违法失职行为、整饬政纪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华北人民监察院曾经严肃查处了两位领导干部违反政策与纪律,损害人民利益,造成很坏影响的案件,提请华北人民政府坚决撤销了他们的领导职务。针对某些地方片面强调本位工作或不适当地夸大“地方特殊性”,闹独立性,各自为政,自以为是,重要问题不请示,或者先斩后奏,不尊重集中统一领导,以致多次发生违法失职的现象,人民监察院及时派出监察小组到一些地区巡视,认真检查违法失职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华北地区整饬政风工作的开展。人民监察机关建立不久后即全国解放,由于存在时间短暂,不能确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但人民监察制度的创设毕竟为建国后人民监察机关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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