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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二十四史 说司法为民
作者:张睿   发布时间:2011-03-25 15:57:58


    二十四史(以下简称史)内容浩繁,博大精深。原本没有通读过,这次浏览了一遍这个精读本,感觉受益良多。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领导干部读史的目的在于通古今之变,悟治政之道,学历史智慧。身为一名法官,读史的现实意义在于 “司法为民保稳定”。但由于读史不全,不精,不细,加之认识能力和篇幅所限,谈些想法难免以偏盖全,甚至断章取义。下面结合审判工作实践谈几点读书心得,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

    首先应当明确读史的态度和方法——即去粗取精、古为今用。主要是如何学习和汲取历代司法制度中的精华及其于今有益的营养成分。经过学习和比较,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与二十四史相比,存在着以下几个重大区别,读史时不可不查。

    (一)二十四史中并不乏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但基本上是人治思想。反映的是剥削阶级的法律意识,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理念。

    (二)无论是人治,还是所谓法治,都是为了统治,维护皇权,其法律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都是为了适应封建制度的根本需要而存在并发展的。

    (三)奴隶封建社会有法制而无民主。因此,其司法的严厉性与立法上的独裁性相适应。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宪法是建立在广泛的人民民主基础之上的,立法有一套完整的民主程序,因而,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仅仅把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规范)作为治国的工具和手段。而我们是法制与民主并重,所以民主与法制是手段也是目的。

但是史中也有大量对我们审判工作有益的精华可以汲取。例如:以民为本,施恩百姓思想,广施仁义、尚德缓刑思想,君民鱼水、患难与共的思想,公正廉明、清风峻节的思想等等。

    这些思想对于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是大有裨益的。下面重点围绕司法为民谈些读史体会。

    一、司法为民必须要做到善学、博学。要勤勉好学,把学习不仅作为增长知识和才能的手段,还要作为一种人生乐趣和精神追求,要学习孔子“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的乐学精神(《史记·孔子世家》);要追求承宫“拾柴放牧,勤学不息”的苦学境界(《后汉书·承宫传》);学习沈约“流寓孤贫,笃志好学”(《梁书·沈约传》),范慎“孤贫勤学”的穷且愈坚的轻财重学精神。

    学习的内容要广泛涉猎,除政治、法律以外,经济、历史、道德等都应无所不学,俗话说“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作为一名法官,功夫在案外,知识渊博,办案就能举重若轻、游刃有余,人生修养才能达到更高的境界和状态。这是司法为民的基本素养之一。

    二、司法为民必须身正,心正,品行端正。

    身正就是做人有德,有良知,有正义感,对社会、对审判事业有责任感;心正,就是把心用在正地方。身心正,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立身的基本要求。记得我毕业那年找老师留言,当时老师是写了十个字,至今仍如警钟长鸣,“立身即有道,执法当无私”试想一个心术不正的人,学法越透,知识越多,办案越危险,重者枉法裁判,却还振振有词;轻者玩法不公,善钻法律漏洞。这对于百姓、对审判事业都是贻害无穷的。

    三、司法为民与以民为本的思想一脉相承。                    

    二十四史中记载了大量的以民为本、善政惠民的史实。如唐明宗“爱人恤物,有意于治”(《新五代史、唐明宗本记》),讲的是民为天下本、爱民恤民才能得民心,而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朱汉宾“善政惠民”讲的是朱汉宾为政仁义,惠民无数,受到百姓称颂,甚至在他任曹州刺史时“飞蝗过境不落”;“金太祖体谅民情”(《金史太祖》)讲的是金太祖、轻徭薄赋而民心归顺的故事;英宗皇帝巡幸五台时讲过“民为重、君为轻、国非民将何以为君”(《元史拜·住传》)。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法官,我们必须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学习古人以民为本思想的精华。具体体现在工作中,就要培养和保持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审判工作中要善于做群众工作,要了解民情、民心、民意。这看似与审判工作没什么直接关系,但却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能认识到以民为本的重要性,并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思想,就会在审判工作中处处想民所想,急民所急,才能最终取得好的办案效果。前两年,有几个上访老户,总是在门口闹事,有房屋侵权案、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劳动争议纠纷案、离婚财产纠纷案等,都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老案子。我先从弄清案件基本情况入手,没有把他们当作无理缠诉的刁民,而是认真听取他们的诉讼请求,心里解不开的结究竟在哪儿,把他们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儿,耐心地做解释说服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在主管院长和全庭同志的努力下,有的息诉罢访送了锦旗,有的口不服心服,领了判决走人,有的不再来访成了睡眠案件。当前,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就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做群众工作也是司法活动,而且是更深层次,更具有艺术性的司法工作。有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还有助于对案件的公平与否做出直接的判断。例如有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从证据规则看似乎发包方应该胜诉,但是施工一方干了活没挣到钱最后还要给对方钱的结果缺少公正性,就凭司法为民的理念,也不能草率下判。

    司法为民还要求我们要有恤民之心,为官常思百姓苦。总的说,老百姓摊上个官司是件不幸的事情,老话说“饿死不要饭,屈死不告状”,司法为民就要求我们为老百姓办实事、去心病。有了这个理念,再加上我们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不断丰富的审判经验,就一定能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一个口号,而是贯穿于审判工作的灵魂,是做一名好法官的基本素质,也是衡量和检验案件质量及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准则之一。

    四、廉洁自律是司法为民的必然体现。

    司法为民的过程应当是廉洁自律的过程。历史上有过很多清官,他们公正廉明、清风峻节,严格执法,传为佳话。《后汉书·孔奋传》记载了“众人皆浊孔奋独清”一事,当时“士多不修节操,而奋力行清洁,为众人所笑,或以为身处脂膏,不能以自润,徒益苦辛耳”。《后汉书·苏景传》记载了苏景升任冀州刺史后,对贪赃枉法的老朋友“私恩公法,两相分明”的故事,由于苏景公正无私,所以“望风畏惧,法纪肃然;《元史·廉希宪传》记载了希宪为官一世两袖清风的故事,他为官清廉拒贿,百姓为他画像建祠;《宋史·包拯传》更有包拯不徇私情、执法严明的记载。这些史实告诉我们,不义之财不能接受,这不仅是为官是否清廉的底线线,也是做人是否光明磊落的度量衡;严明的执法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法官树立威信的首要选择;公私分明,才能明镜高悬。

    如今法官面对社会上各种诱惑很多,如何能独善其身,如何养成浩然之气,干净做人,如何能秉公执法,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为民就不能落到实处。有一种现象对法官队伍的腐蚀正在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些人觉得社会风气不好,法官也是人,何必那么清高,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水清就洗脸,水浊就洗脚,近墨者黑,随波逐流,于是“三案”滋生。近日,中央刚刚发布了反腐倡廉白皮书,中央反腐倡廉决心很大,但是任重道远。要树立法院的权威,树立法官尊严,就要首先从我做起,不仅做一个明白法官,还要做一个清白法官。古人能做到的共产党人当然能做到。

    读罢此书,掩卷沉思:如何不断学习丰富自己,做一个正直善良的法官,廉洁自律的法官,司法为民的法官,是一个人生课题。人生苦短,要多想想能为人民做些什么。如果说读史有感的话,那就是要努力让自己的人格和自己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的审判!



来源: 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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