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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
作者:靳环宇   发布时间:2011-08-12 11:20:02


    当前,由于地方拆迁、城管执法、公共安全突发、收入分配不公等矛盾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总体看,这些群体性事件都是社会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要通过采取团结—批评—团结,即说服教育的方法就可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使社会重新趋于和谐。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由于一些官员的思想保守、行为过激,从而使矛盾激化,从对立发展到对抗,甚至酿成流血、死亡等恶性事件。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说明这部分人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手段发生了严重的问题。

    其实,在新中国成立不久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曾遇到过不少群体性事件,但是他们往往能够认识到这类事件发生的本质,从而采取正确的灵活多样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地化解之。本文主要以毛泽东同志的言论略述之,一方面给当前的执政者以参考和借鉴,另一方面作为建党九十周年的一个纪念。

    1956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重要年份。该年我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该年我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也提前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无比高涨。但是,同样是该年,我国的一些地区也发生了工人罢工、合作社社员闹社、学生罢课等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与我国当时的国内形势很不相称。正在全国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怎么又回出现这类事件呢?该如何对它定性呢?该如何处置这些事件中的群众呢?发生这些事件的责任怎样划定呢?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摆在了当时国家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同志的面前。

    作为战略家的毛泽东同志相当冷静,他深入系统地分析了这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然后顺藤摸瓜,有的放矢地找到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的方针和措施。

    毛泽东同志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政府没有及时满足这部分群众的物质利益要求。他说:“这些人闹事的直接的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的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是不适当的和要求过高、一时还不能解决的。”但是不管如何,群众的经济利益诉求自有他提出的原因。即使其利益诉求不合理,也不能怪罪于群众,而是政府在一些工作上不到位,没尽到自己的责任。

    当然,毛泽东同志也看到了闹事一方群众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他们的这些情况和特点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因。毛泽东同志说:“应该承认:有些群众往往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不少青年人由于缺少政治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不善于把旧中国与新中国加以比较,不容易深切了解我国人民曾经怎样经历千辛万苦的斗争才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压迫,而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经过怎样的长时间的艰苦劳动。”一句话,正是由于这部分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认识问题,才过分地突出和强调了个人的、眼前的、局部的利益问题,并由此导致了矛盾的激化。

    但是,毛泽东同志并不因此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归咎于这部分人民群众,而是认为责任全在政府,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毛泽东同志指出,“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的错误,有一些是要由上级机关负责,不能全怪下面。”另一方面,毛泽东同志认为是政府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不作为。正是由于政府忽略和淡化了对人民群众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方面的教育,忽略和淡化了对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革命史和社会主义建设史方面的教育,才导致了人民群众对经济利益的短视现象,导致了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行为的偏差与失当。

    正是因为毛泽东同志科学地区分和界定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责任问题,所以其提出的解决的途径和措施也就相当的简明、正确与客观。毛泽东同志说:“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只要做到这一条,一般地就不会发生闹事的问题。”对于如何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毛泽东同志还说:“需要在群众中间经常进行生动的、切实的政治教育,并且应当经常把发生的困难向他们作真实的说明,和他们一起研究如何解决困难的办法。”

    通过上述毛泽东同志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认识和处理,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异常宝贵的执政和工作经验,永远值得我们深入地学习、思考和贯彻。这些执政经验主要有:一是要从从保障群众经济利益的角度去思考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二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从政府自身的角度去反思工作的错误与失误,政府要勇于担责;三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四是要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五是要时刻保持积极向上、乐观从容的心态,要将坏事转变成促进和改善工作的好事。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夏铎铺镇政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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