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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判决文书的写作
作者:张冰华 发布时间:2012-04-12 15:26:32
美国学者埃尔曼曾说:“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即使可以重新解释,但却不能推翻撤回。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在个案审判中,对这种“真正过去”的终极体现方式就是裁判文书。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不仅要全面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更要对裁判理由做详尽叙述,因为裁判文书不仅是司法的产品,还是法院个案审判结果与社会目光校验的承担者,更是既判力的体现者。裁判文书集众多特质于一身,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如何写好裁判文书,是审判员应当经常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以说服败诉方为辨法析理的出发点,确保个案的实体公正。裁判文书的重中之重在于“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推理的详尽与否是裁判结果能否让当事人信服的关键,而论证用语言简意赅、措辞得当、大方得体是裁判文书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如何使论证过程既透彻又高效的切入点为找准辨法析理的出发点,笔者认为该出发点应为“败诉方为什么会败”。因为当事人接到裁判文书后,首先关注的是裁判结果。败诉对于败诉方而言,意味着他对案件事实和理由的理解与法官的考虑不同,所以无论该份裁判结果在客观上的正确性如何,他在接受裁判结果方面都存在感性和理性两方面的障碍。在这种心理作用下,败诉方会对裁判的说理过程给予更多关注,甚至带着挑剔的眼光细细品味和琢磨。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以败诉方作为说理对象,详尽说明败诉者为什么会败,而不是简单强调胜诉理由,这样一个完整的败诉逻辑推理过程不仅可以全面应对败诉者苛刻的眼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还能让法官在这种深度推理过程中,不断自检,确保个案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注重发挥裁判文书彰显司法形象公正的功能。谈到司法公正,首先会让人想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但是法官行为规范中对司法公正作了明确界定: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司法的形象公正重要性并不亚于人们熟知的实体和程序公正。形象是人们对某一事务的感性认知,并因此而产生的自身评价,好的形象评价可以增强人们的信任感。司法的形象不仅可以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言行举止体现,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传达。具体而言,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审慎用词,对事实及裁判理由的叙述应当使用中性色彩的词语,避免人们通过对裁判用词的揣摩曲解法官的中立立场。对裁判文书段落篇幅的安排亦应慎重,例如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除被告未作答辩或者完全认可原告主张的情形外,应当尽量在归纳总结原、被告各自意见基础上使两部分内容在段落篇幅上大致相当,诉辩部分篇幅相差悬殊易于让读者产生法官重心偏移的感性认知,继而怀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都说“文如其人”,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应当全面审视裁判文书中隐含的价值,慎重落笔。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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